津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支持、督促市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