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