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单位的安全,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