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8)市政府令第66号自2009-01-01起施行
(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