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2020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级劳动保障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