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发布日期:2000-09-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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