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信赖利益。鼓励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