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3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