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