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