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公园、绿地、广场;
(六)其他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