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5日津政发〔1997〕9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7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