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与检查,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与检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