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