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