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出资人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控股比例在51%以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抵押、质押、担保、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