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