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8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18年8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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