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1998)119号
颁布日期:19980813实施日期:1998081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存量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中小企业出售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省、州(地、市)、县(区)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出售。
第三条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主体是政府授权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第四条国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企业内部职工,凡是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均可成为购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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