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3-07-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7月30日)

为妥善解决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

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 ……
继续阅读(剩余:75.6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043042023112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