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7〕12号)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7〕12号)
发布日期:2017-03-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办发〔2017〕12号)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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