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
发布日期:2000-08-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 ……
继续阅读(剩余:81.5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037202023121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