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4〕91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资金,现就省级预算单位购买服务预算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方式办理;
二、预算单位通过委托、承包等非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的,由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供应商)凭原始凭证,在购买服务单位报账;
三、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外方式取得财政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中,预算指标(包含下达至部门本级的资产出租收益等非税清算资金)由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调整下达到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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