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