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榕政办规〔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购房政策

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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