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促进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发展,根据《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投资政府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分销和交易。
二、满足柜台业务开办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根据市场需求选择政府债券通过柜台分销和交易。
三、参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范围、分销以及报价交易规则等,按照柜台业务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