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首页
|
文库
|
政策
|
正文
返回
关于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8
|
字体:
大
中
小
|
下载
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宁企改组发〔20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后,自治区企业改革和兼并破产领导小组针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下发了〔2008〕4号文件,对自治区属企业破产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企业所有人员的安置,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
……
继续阅读(剩余:0%)
登录
注册
国资通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
注册
忘记密码?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52342024072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