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规〔2019〕4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4〕2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