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税〔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

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三、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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