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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