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6-04-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6]61号

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中央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中央企业广大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忠于职守、认真履责、兢兢业业,在企业建章立制过程中,坚持结合实际,规范管理制度;在合同管理流程中,严格依法把关,严防法律漏洞;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做好法律论证,有效防范风险;在改制重组项目中,加强法律保障,规范运作程序;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注重成果保护;在代理诉讼事务中,厘清法律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 ……
继续阅读(剩余:54.1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40422020102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