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2009年6月22日)

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此后条文、章节顺序依次调整。

二、对以下条款作文字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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