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