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