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补偿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设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