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