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