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