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