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