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