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