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负责土地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