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方面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