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营商环境监督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营商环境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机构、下级部门以及依法监督管理的单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