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