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