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和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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