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