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 ……